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后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是否可以復墾為農田,生產的農作物是否達到了安全水平,這些問題均需要通過對修復后的效果進行評價來給出明確的答復。然而,目前有關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指標體系方面的研究還很少。

農田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效果的評價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評價指標體系也不可一概而論,以上只是個推薦的指標體系,在評價具體工程項目的修復效果時,應結合項目的預期目標、項目特點、利益相關方要求等具體分析,適當增減確定適合該項目的指標體系,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評價指標的選取要結合具體的修復項目而定,并且要最大可能的反映土壤修復后的使用功能,同時要有效防止修復過程二次污染的影響。

二是以上提出的推薦指標體系有些是約束性指標,有些是參考性指標,約束性指標是指修復后應該要達到的目標,參考性指標可作為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的輔助目標;此外,在實際應用時,可根據具體的工程項目,確定評價指標,并確定其性質(約束性或參考性)。

三是評價修復效果時要堅持從嚴的原則,如經過修復,雖然土壤質量達到了預期的目標,但生產的農產品不能達到預定的標準,則仍然不能認為該土壤已經修復好,可供復墾。

四是制定的土壤修復效果評價指標有些是有評價標準的,可根據標準進行評價,而有些沒有標準可循,此時可考慮從兩個角度進行評價(單獨評價或是結合評價):其一是參考文獻中報道的數據或是經驗數據,如有效磷指標,魯如坤等綜合各研究者的結果,提出了土壤中有效磷的分級參考值,污染土壤經修復后,其中有效磷的含量可借助該參考值進行評價;二是借助統計學的方法,如重金屬生物有效態指標,修復目標可設置為污染土壤經修復后,土壤中生物有效態重金屬的含量顯著降低了,具體評價方法可參考北京市地方標準《污染場地修復驗收技術規范》(DB11/T783-2011),此外,亦可設置相對量指標,如經修復后,土壤中重金屬生物有效態含量降低50%以上。

五是各指標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國家或行業標準方法,無標準方法可供使用時,可以考慮選用ISO或EPA的推薦方法,如仍然沒有,則可以選用學術界公認的方法進行分析,但要分析說明方法的適用性。

六是應結合修復工程項目特點,分析開展修復效果長期跟蹤監測和評價的必要性(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農產品的跟蹤監測),并提出具體的長期跟蹤監測評估方案。

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涉及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導則規范以及土壤學、生態學、毒理學等多學科領域。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效果的評價依賴于土壤修復標準的制定,而土壤修復標準的制定需要以土壤修復基準作為依據。因此,應加強從污染生態毒理學、人體健康學等角度研究土壤中污染物的閾值,從而為制定土壤修復標準提供基礎數據和科學依據。